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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唐律修正案


  大唐帝国施行君主制和封建制。

  君权神圣,不可侵犯。

  皇帝统而不治,万世永存。

  皇帝不应下达政令,以免出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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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信教自由。

  禁止妄称真理。

  禁止妄称神圣。

  不可讨论“真理”“正义”“神圣”这些东西。

  我们否认“意识观”的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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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朝廷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,它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积累的过程。

  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,它来源于传统性、渐进性、连续性。

  禁止全盘改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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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朝廷的政策应该由全体讨论,不得强行下令。

  内廷代表君权,外朝代表士权,教会代表民权。

  各代表应组成内阁,投票决定一切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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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平民和士族自行迁徙,皇帝和总督不得干涉。

  这同时保证了朝廷、各省、平民三者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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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皇军、禁军由皇帝管辖,内廷总管指挥禁军,外朝宰相指挥皇军。

  府军由总督指挥。

  士族、平民可以拥有武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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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皇帝不得撤换总督。

  总督不得称帝。

  平民不得改变身份。

  如果一切是自由平等的,皇族、总督、平民的身份其实是一样的,因此一切都是无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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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制定各律法。

  法律是全民制定并由全民通过的。

  大唐帝国是法治国家。

  法治的意思是朝廷遵守,而不是人民遵守。

  设立法院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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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设立检察院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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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税收必须由各代表同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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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蒙古、西域不是蛮夷。

  大家都是中华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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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大海外省是共有的,谁占有,谁拥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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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权清君侧。

  皇帝做错,有权推翻。

  因此最重要的是:皇帝不要做事,这样永远不会错,就可以万世永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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