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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三章 庭审现场


  1934年6月25日,星期一,丁默存等七人盗窃案,在闸北法庭正式开庭。丁默存等七人因涉嫌盗窃,被警察局提起公诉,辛苦涉嫌窝赃,被警察局提起公诉。

  庭审记录,

  法官一拍惊堂木:带人犯

  丁默存,等七人在警察的押解下到庭,丁默存作为主犯站在右侧铁架内受审,其他六人作为从犯,站在丁默存的身后受审,

  辛苦到庭,辛苦作为本案的同案犯,涉嫌窝赃,被警察局提起公诉,辛苦站在法庭左侧的铁架内受审,

  辛教授,辛苦妈妈默默的坐在旁听席上。辛苦进来时,夫妻俩站起来要奔过去,抱住辛苦,被现场的警察拦下,

  警长主诉:1934年6月16夜12点左右,苏州路99号发生一起盗窃案,经查明,本次盗窃系丁默存等人,盗得金戒指一枚,金项链一根,金条五根,据案犯丁默存供述,他们所盗取的财物除花掉一根金项链而外,五根金条和一枚戒指已经交给团伙大哥辛苦收藏,本次所盗财物数目巨大,且丁默存及其同伙系惯犯,建议从严处理,

  辛苦虽系初犯,但拒不交代赃物下落,宜从严处理。

  法官:几位案犯你们对警察局的指控有无异议?这是你们的权利,要如实回答

  丁默存:我没有没有异议,

  辛苦:我有异议,这是审讯,这也是一份工作,需要我们共同面对,不能漏过一个疑点,

  法官:有何异议,请举例说明。

  辛苦告诉法官:我不是小偷,我没有见到五根金条和一枚戒指,所以,本项指控不成立。我是无罪的,

  大律师:我的当事人辛苦,刚满十三岁,是教会学校的一名在校生,在教会学校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,绝不是小偷团伙的什么大哥,在大世界饭店的所谓跪拜礼,我认为不过是一场闹剧而已,昨天晚上,我与丁默存进行了一次长谈,丁默存已承认,自己属于栽赃辛苦,根本没有把赃物交给辛苦,请法庭调查。

  法官:丁默存,大律师所言,是否属实?

  丁默存:法官大人,大律师的话不属实,因为大律师昨晚打我,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,我才改口的,所以,大律师的陈述是不成立的

  法官:大律师,昨晚是否殴打过案犯?

  大律师:报告,身为一个律师,懂法尊法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准则,绝没有打人的可能,我又为什么要打他呢?这个岁数不大,说谎本领不请法官查明此事,还本人一个清白,

  法官:丁默存,说话要有证据大律师,在什么样情况下打了你?怎么打了呢,请你说明具体情况。

  丁默存:一开始,大律师确实没有打我,后来,大律师穿起了皮大衣,还在火炉子上烤火,烤了一会儿,就起来打我,

  “哈哈”屋子的人都笑了起来,连一向严谨的法官,也不由得笑了笑,很快就收住笑声,拍了一下惊堂木:肃静,肃静,这是法庭。

  丁默存:有什么值得可笑的,昨天晚上,大律师确实烤了炉火,穿着皮大衣。

  法官:丁默存,现在是几月?

  丁默存:六月啊,

  法官:六月是什么天?

  丁默存:夏天呀

  法官:你见过夏天有穿皮大衣还烤火的人吗?

  丁默存:没有,

  法官:到现在说了一句老实话,

  丁默存:哎,不对,我昨天确实见过,

  法官:别再多说了,如此不诚实的小孩子,对你控诉大律师大人一事,本法庭不采纳。

  大律师:谢谢法官,还我清白,我还想当庭问丁默存一个问题。

  法官:准许,但不许威胁当事人。

  大律师:丁默存,你是什么时候把五根金条及一枚戒指交给我的当事人辛苦的。请具体到几点及地点。

  丁默存:五月初六上午十点,在黄埔公园。

  大律师:好就算你说的对,你们是初五晚上作的案,你们在第二天上午十点他就把所盗赃物交给了辛苦?

  丁默存:对,就在第二天上午十点。

  大律师:据我调查,案犯丁默存等七人于6月16日深夜十二点左右,在苏州路99号作完案子,于凌晨两点到达苏州河饭店,吃喝到凌晨四点,在服务员到催促下才回房睡觉对不对?”

  法官:请案犯回答是或不是。请如实回答。

  丁默存:是。

  大律师:丁默存等七人回房睡觉后,一直没有出屋,你们一直睡到十一点,才起床结账走人对不对?

  法官:请案犯回答是或不是,请如实回答。

  丁默存:是。

  大律师:我的话问完了,这是苏州河饭店员工的证言证词,证人可以随时到庭作证,谢谢法官,

  法官:丁默存,鉴于你在回答完大律师的问话了,这份证据印证了大律师刚才的提问,并且得到你的认可,这份证据,本庭予以采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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