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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6章 仁医法制2


  中午吃饭时,陈文忠和龙洞天特意和古慧、老泰山坐在一起,龙洞天对老泰山说:

  “古老的福气逆天嘛。女儿有才,女婿优秀,我们为您老人家教育有方点赞啦!”

  老泰山摆了摆手:

  “每个人的路关键靠自己走,一切试图依赖外力求生存的想法都不可靠。”他想了一会,突然念出一首诗:

  “终日奔波只为饥,

  方才一饱便思衣,

  衣食两班皆俱足,

  又想娇容美貌妻。

  娶得美妻生下子,

  恨无天地少根基,

  买到田园多广阔,

  出入无船少马骑。

  槽头扣了骡和马,

  叹无官职被人欺。

  当了县丞嫌官小,

  又要朝中挂紫衣。

  若要世人心里足,

  除是南柯一梦西。”

  这首古代就流行的《欲望歌》我和古慧都非常熟悉,结婚前后,老泰山有事没事都要当着我们的面吟诵一番,我和古慧都清楚,老人家是在敲打我们,让我们能够本本分分做人,踏踏实实做事,不要追名逐利,随波逐流。

  下午,古慧继续讲案例。这些案例尽管比较枯燥,但某种程度上却显得很“刺激”,能够刺激我们医生护士的每一根神经。

  古慧讲的第一个案例说,2000年3月,患者吴某因精神病到某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,并允许其家属陪护。

  3月29日,吴某转为二级护理,但医院未告知患者家属仍然需要陪护。5月17日,患者吴某上厕所时不慎摔伤,前后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,后经司法鉴定,吴某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。吴某家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。一审法院认为,吴某住进精神病院,但其监护权并未发生转移,吴某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,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,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,因此,双方均有过错,被告医院被判支付原告损失费3万多元,原告不服,提起上诉。他们认为,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其特殊性,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,因此,该监护责任已转移至精神病院。二审法院认为,吴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,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要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,未尽到告知义务,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。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

  古慧讲的第二个案例说,1998年2月11日,患者卢某在某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。术后,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、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、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、无干细胞支持情况下对卢某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,致卢某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、内出血、全身衰竭,于1998年3月21日在医院死亡。

  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,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,院方表示愿意按《医疗事故赔偿办法》赔付3万元。死者家属不服,向当地市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卢某家属14.36万元。按照法院判决,被告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计算,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印刷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补助费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4.3687万元。

  古慧讲的第三个案例是:

  月,患者贾某因患小小的“落枕”到某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。经法医鉴定,死者体质特殊,认定不是医疗事故,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。但在二审时,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,被判负30%的责任,赔偿患者贾某家属损失11万元。

  古慧介绍完这个案例后谈出了自己的观点,她认为这个案例反映了未来医疗官司的一个趋势:院方如果要胜诉,光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还不够,还必须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,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  有医生问古慧:

  “切口疝是否属于医疗事故?”

  古慧举例说:

  “某市医院为一位老太太做了脾切除手术后,腹部缝针处鼓起一团肿块,并被这团肿块折磨得痛苦不堪,生活难以自理。病人家属认为这是医院疏忽造成的切口疝医疗事故,要求医院赔偿,而医院认为是病人营养不良、肺部感染所引起的,不属于医疗事故,院方不应承担责任。老人家属反映说,患者曾被摩托车撞伤后,被送到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后因脾出血进行了脾切除手术。手术后一周左右,患者和患者家属突然发现其腹部缝针处鼓起一团肿块,于是向主治医生反映,医生检查后认为没事了。在接下来三周的治疗期间,老人手术切口处的肿块越来越大,甚至超过了拳头大。老人家属遂向该院综合科主任反映。这位主任对老人进行检查,诊断结果为切口疝。

  此后,老人家属找到该院院长,要求对造成切口疝的原因及切口疝不断扩大的问题进行解释。患者家属认为,手术后发生切口疝是医疗事故。老人还认为,切口疝不断扩大是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差,医护人员工作马虎草率不负责任造成的。因此,病人家属要求该医院赔偿包括护理费、医疗费及补偿费共计13.46万元,同时承担今后手术费用。而院方认为,病人年事已高,身体状况较差,患者腹部肿块是营养不良、肝肺感染所引起的。因此并不属于医疗事故,医院不应该当承担责任。病人家属不服,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,经法院审理,最终判定双方均有责任,后经法官调解,医院赔偿患者4.2万元。

  古慧说:

  “切口疝属不属于医疗事故,要看具体情况。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,则不属于医疗事故,如果是院方技术原因,则应当划归医疗事故范畴,医院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。”

  (本章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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